在环境资源破坏日益严峻的今天,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至今尚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法和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试图解决破产公司环境责任中的两个问题:一是环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二是公司在破产时环境损害并未显现,待破产清算完毕、法人人格消失后,环境损害的结果才显现出来时应如何追究原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为此,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破产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关键词】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破产债权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随之遭受严重破坏,许多公司为了逃避环境责任,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也将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若环境侵权行为人是正在破产清算中,或者已经破产解散的公司时应当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环境法和破产法都没有对环境债权这一隐蔽性很强的特殊侵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做出回答,学界也尚对未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和借鉴,结合新《企业破产法》,深入探讨破产公司环境责任,旨在为我国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有益参考。一、破产程序中对环境债权清偿顺位的处理(一)我国的规定及对美国相关法规的借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已生效实施,其中一主要亮点是在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清偿顺序时增加了共益债务的规定,对于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所生债务是否能归入共益债务的范畴①,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似乎应予以区分对待:在公司申请破产之后,公司在继续营业的过程之中环境侵权所生债务应归入共益债务的范畴,有权优先受偿;在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应环境侵权所生之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则不能优先受偿。可以看出新的企业破产法对环境债权虽然未直接做出规定,但其中暗含的原则是对其区分破产申请前和破产申请后的债权予以规制。这点与美国破产法对环境债权的处理基本相符。美国早在1985年的Ohiov.Kovacs案和1986年的MidlanticNationalBankv.NewJersey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案件中就开始了关于破产企业环境清理债权的争论。美国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环境债权清偿顺序没有做出规定,因此通常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是否给予环境债权特殊待遇。但是,美国判例法对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规定是混乱的,因为各个法院对这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有诸多不同看法。首先的一个争议就是关于破产申请前债权和破产申请后债权的区别。在美国破产法下,一旦公司申请破产,破产法典为破产公司提供了自动冻结的保护,防止所有的债权人单独追偿破产债权,所有的破产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偿还。这里有个前提是,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前产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提出之后产生的债权通常不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的关键取决于该债权是否属于破产法第11章下的可免责的申请前债权。如果破产法院认为某一环境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产生的,该环境债权将与其他申请前债权一样,可以获得破产免责。相反的,如果某一环境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则应在债务人重组后再进行清偿。各个地区的法院对于环境债权是何时产生的有不同的理解”。[1](二)环境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定位笔者认为在企业申请破产后不可将环境债权作为一般债权予以对待,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要与新《企业破产法》相衔接,对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之债的清偿予以规定。其性质可界定为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但是笔者也不同意将环境侵权所生之所有债权都赋予其优先权的观点,笔者建议应以是否造成人身损害为界线,将环境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规定为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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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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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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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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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人是否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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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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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侵权与环境责任侵权的区别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08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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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勿让侵权责任法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7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一、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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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3-12-18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1、环境侵权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司法和执法的普遍做法。 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使其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适应环境民事侵权特点的需要,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 2、环境侵权行为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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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侵权如何追究责任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07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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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侵权责任包括环境污染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环境民事权益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包括水污染侵权、大气污染侵权、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海洋污染侵权、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侵权行为、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能量污染侵权、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转基因产品污染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