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施工期间,建筑从业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项目单位应立即把伤者送往工伤协议机构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发生事故30天内,项目单位出具事故报告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建筑从业人员在医疗结束,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认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并进行人员信息补录,之后凭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病历等材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文件有关规定,审核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汕头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项目参保)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工伤待遇项目
待遇计发标准
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辅助康复器具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以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27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一次性
二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伤残
三级
23个月
八级
11个月
补助金
四级
21个月
九级
9个月
五级
18个月
十级
7个月
一次性
以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级
10个月
八级
4个月
医疗
六级
8个月
九级
2个月
补助金
七级
6个月
十级
1个月
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
在定点医院住院的每人每天补助70元;到异地医院就医时在当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按200元/人日,最多不超2天
以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个月标准一次性计发
工亡补助金
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以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伤残
二级
津贴
三级
四级
以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配偶每月发40%
供养亲属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计发30%
抚恤金
孤寡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护理费
以本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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