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使用税调整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日前下发批复文件,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
调整后,昆明市城区划分为五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22元;市城区部分以外的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8元、10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8元;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6元、7元;安宁市划分为四个等级,税额标准为3.5元至6元;各县城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5元;建制镇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昆钢工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4元,其他工矿区划分为两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2元、3.5元。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据了解,此前的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税额标准,是于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已不适应当前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我省对昆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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