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64条的释义说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6:31:20 20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释义如下:这一条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规定。该规定列明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都需要交罚款。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偷税漏税一般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逃避税务,对于这种情形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企业都可以做到不偷税漏税的,那么在税务方面就不会有任何的纠纷,所以,公民合理的缴纳就是为了可以让国家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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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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