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房主擅自涨租金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近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从明年2月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据介绍,《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措施细则
租赁合同应约定被征收拆迁时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租金、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期限、维修责任、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10个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租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而据了解,这是首次明确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租期内出售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办法》明确,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未及时修复损坏房屋应按约减少租金
《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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