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回老家探亲,丈夫趁机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引起夫妻感情
妻子回老家探亲,丈夫趁机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和要求分割房屋共有财产纠纷。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女士与被告游先生离婚;座落于本市郊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何女士所有。
现年30余岁的何女士来自湖北省。1999年何女士经人介绍与上海市50多岁的游先生恋爱,第二年春节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相识、相恋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加之性格差异,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家庭矛盾激烈,夫妻关系恶化。2007年8月,何女士接到父母电话,要她马上回老家奔丧。
一个月后何女士回到上海,发现丈夫游先生已将家中所有物品搬走,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私自卖掉,得房款60万元。同年9月,游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购置住落在郊区的一套一室户的房屋。游先生的种种行为使何女士感到难以再共同生活。2008年3月,何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得款60万元进行分割。
游先生认为,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离婚。但出售的房屋是2000年3月因动迁安置,自己调配得到的使用权公房,2004年10月,虽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该公房。但10万余元归还了银行贷款,30万元购置了房屋,其余的钱款因还债、和儿子一起旅游等已全部用完,因此不同意分割房屋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一般。2007年,因被告私自出售房屋等行为,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被告均认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该房屋出售所得款6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归还贷款及购置房屋的数额,何女士予以认可,但对于其余钱款的去向,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确认。因此,何女士只要求分得新购买房屋的请求,并无不妥。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房屋共有情形下夫妻财产分割
145人看过
-
夫妻一方变卖财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38人看过
-
夫妻一方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168人看过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权益保障探究
428人看过
-
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73人看过
-
婚内夫妻一方变卖共同财产能够请求分割财产吗
202人看过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
法律支持夫妻变卖共同财产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5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会支持。受让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不会支持。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
结婚了法院会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23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只有在符合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两种情形之一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
前妻告前夫不履行探望协议获支持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父亲A共同生活,母亲B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双方又口头协议,B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但离婚才一个多月,A就拒绝B探望儿子,今年春节后B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星期探望儿子一次,每次不少于24个小时,并且在寒暑假及新版的法定假期间,儿子在身边连续居住2-15天。A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抚育费,要求法
-
回迁房能否分割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6规定是,夫妻俩婚后取得住房,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两位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都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分割法律是否支持?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10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分割法律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说。一方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人所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另外一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的费用,这个时候就可以对夫妻的财产来进行分割,当然这并不能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