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应该履行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43:47 279 人看过

【经营者义务】析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总的来讲,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具体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法约定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对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在这里不再加以阐述。本问题仅就规定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做一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卫生安全方面,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计量保证方面,国家已经颁布了《计量法》、《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λ的命令》等法律和法规,经营者应当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的计量器具,不得缺秤短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在价格保证方面,经营者应当依照《价格法》、《关于价格Υ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规,不得乱涨价或变相涨价。

(4)在获得正确信息方面,《商标法》、《广告法》等均对经营新的义务作出规定,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假ð或仿ð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制作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等等。

(5)在提供服务方面,经营者应当依照《铁·法》、《邮政法》及《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享有的通信自由权利,享有的乘机、乘车、乘船等安全保障权利。

(6)在环境保护方面,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多项法律法规,保护好自然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健康、清洁、舒适的生活空间。

所ν“三包”,是指对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其目的是促使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的规定,同时也使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和实现。

其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有予以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对部分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是我国实行质量责任的一种形式。对商品实行“三包”的范Χ,有些是国家规定的,有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的。

目前,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主要是家用电器类,1986年7月30日国家经ó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1991年1月18日商业部发布了《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10月31日国家经ó委等部委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这些部门规章中都对家用电器实行“三包”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品种有,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家用空调、微波¯、摄象机等。在现实生活中由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范Χ更为广泛。

“三包”的顺序是:先修理,后更换或者退货。即,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得拒绝经营者先对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请求,经过两次修理后该商品仍然达不到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为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本条中同时还规定了,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如电冰箱、洗衣机、家用空调等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还有许多其他法律法规应当遵守。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约定,主要是指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主动地用合同或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合同和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合同或协议。在达成这种协议时,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减轻或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并且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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