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的20%补贴奖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15:45:57 70 人看过

2019年到了,爱土拆迁律师团最近也在为各位被征收人准备了一份春节大礼包——各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汇总。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括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贴奖励、公房征收补偿、过渡安置补偿期限、过渡安置补偿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纯干货!大家看完记得加关注哦。

补贴奖励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公房征收

第二十七条

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具体奖励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安置补偿期限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四条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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