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与户口是无关的,但是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与户口是有关的):
1、在当事人是指拆、迁(房屋)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产的,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2、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提下,房屋拆、迁的后,当事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拆迁补偿与户口是否有关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和房屋重置成本价。一般来讲补偿是与户口没有关系的,只是与补偿安置的面积有联系。但是在农村因人口较多,所以很多地方针对农村拆迁时,制定的补偿方案会与户口挂钩,满足对共同居住人的合理安置。所以,针对农村拆迁补偿没有绝对的限定,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补偿方案。
二、征迁和拆迁的区别
征迁和拆迁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
拆迁多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2、征迁和拆迁的补偿原则不同。
征地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迁和拆迁主体不同。
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4、征迁和拆迁的流程不同。
征地拆迁是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制度的规定流程,土地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则以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拒绝签订协议,否则相关单位可以申请政府裁决交出土地、强制补偿;协议拆迁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征询被拆迁人的意愿后,由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由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商定,如果被拆迁人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部门就不能强制拆除房屋。
5、征迁和拆迁的法律效力对象不同。
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
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6、征迁和拆迁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迁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协商确定后公布的,换句话说,征迁具有强制力,公民应当配合;
拆迁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7、适用法律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8、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三、拆迁没给补偿款怎么办
拆迁后未支付补偿,被拆迁人有如下解决办法:
一、如果是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征收部门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对方履行补偿协议:
(1)如果对方欠款,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划拨拆迁补偿款;
(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征收人可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作出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2、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经复议后对复议的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因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为:
1)直接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作出该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决定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拆迁补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拆迁人起诉原拆迁补偿决定的,作出原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房屋拆迁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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