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不相同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公众的
第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被复制、模仿、翻译,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证包括下列三类:(一)专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注册人仅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方式内,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2)专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方式内,仅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一名被许可人。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协议使用注册商标,但不得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和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一起起诉,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可以自行起诉;第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限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经批准前,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查封拘留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前款所称侵权货物存放地,是指大量或者定期存放、隐藏侵权货物的地点;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地点。
第七条多被告人共同提起诉讼,涉及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同,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之一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只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诉讼,第八条《商标法》所称有关公众,是指与该商标所标明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也就是说,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基本上没有视觉上的差异。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相似性,是指图形的字体、发音、含义、构成和颜色的相似性,或者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三维形状和颜色组合的相似性,有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来源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商标相同或相似:
(1)在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下(II)应进行商标的总体比较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情况下单独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他们有特定的链接,容易引起混淆
类似服务指的是具有相同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等的服务。,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具有特定联系且容易引起混淆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相似,这意味着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时,应当根据有关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总体认识,作出综合判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时,可以参照《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和《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法》对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认定,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取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额与被侵权人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如果无法确定商品的单位利润,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侵权造成的商品销售额或者侵权产品销售额的减少计算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限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类型等。商标许可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如果双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第十七条为制止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赔偿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律师费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超过两年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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