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启动维权程序是否会“打草惊蛇”,导致房屋被强拆?
很多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补偿时,因为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想要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时,却又担心自己委托律师的维权行为会“失败”告终,遭到打击报复,甚至连自己的房子都没办法保住。情况真的会像大家预想的这样糟糕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虽然近些年来由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案件逐年递增,但其实,还是有绝大部分被征收人不是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自己胡乱的来处理彰显自己的维权决心,一方面这样的维权成本更低,另一方面也是源于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这样的维权方式虽然无可厚非,但从上海的潘蓉事件到成都唐福珍事件;从江西宜黄的血拆闹剧到山西太原的孟福贵事件,再到今年的贵州公交坠湖司机案,这些还只是被报道出来的一小部分。每一个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都在提醒着大家,以命维权的方式真的不可取!也毫无意义!相较于这样的下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方式真的“安全”许多。
再回到开头我们说到的问题上,很多人会担心启动维权程序会“惹怒”政府,细究大家担心的原因,我想最主要还是由于大家对于律师进行征地拆迁维权程序的不了解,经历过的人就会知道,这样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小到律师函的措辞,大到后续每一个法律程序的启动,律师都会在充分考虑保证委托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最好的结果就是通过双方的谈判解决问题。
很多委托人一听说房子要被强拆就慌了,然后开始质疑律师的能力,怀疑自己的选择,但其实律师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只能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维护委托人的权利,而并非借助法律就能凌驾于政府之上,如果被拆迁人存在委托了律师,政府就不敢有任何违法作为这样的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反过来想一下,那些担心启动法律程序维权而遭到政府强拆的被拆迁人如果一直没有启动任何维权程序,他们房屋就不会被强拆了吗事实证明,该进行的强拆一样会进行,政府不会因为被拆迁人的“示好”行为就中断自己的拆迁活动,更多的实践证明,启动法律程序维权非但不会“惹怒”政府,反而会让他们多一丝忌惮,不敢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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