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9:42:28 24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仲裁庭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第十七条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四章仲裁员

第十九条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仲裁监督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

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仲裁员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并免费发放。

仲裁徽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1995年3月22日颁布的《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以及原人事部1999年9月6日颁布的《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同时废止。

我们可以看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主要为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仲裁委员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解决或者讨论一些重大疑难的争议案件,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维护好劳动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文章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0-07-26生效日期:1990-07-26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四)其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应当受理的争议。第三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平等。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和计经委(经委)的负责人各一名,共三人组成,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2023-04-22
    48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案规则是发生劳动争议,第1次进行劳动仲裁之后就不再进行处理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
    2023-03-27
    213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苏劳社仲[2008]1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
    2023-04-22
    343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一、工伤认定是否审核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职工身份是工
    2023-03-08
    7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例介绍
    一、案情概要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裁决要旨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应适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案例点评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
    2023-04-13
    254人看过
  •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怎么样
    黑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申请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
    2023-02-21
    33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人事争议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3-11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2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3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如下: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法规,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
    •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5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