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其他股东对已转让的股权主张优先权不予支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0 08:03:57 210 人看过

一、哪些情形其他股东对已转让的股权主张优先权不予支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是基于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而产生,但并非所有股东转让的股权都当然享有优先权。

首先,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禁止;

其次,只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具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如果股东仅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则对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权。

再次,股权转让除了协议转让方式外,还有可能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发生股权变动,在此等情形之下,其他股东同样不能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

2、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股东优先购买权所对应转让的是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处置主体是股东,其权利基础是股东对其所持股权的处置权。

公司资产的处置主体是公司,公司资产的处置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规则进行。

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公司股权而不是公司资产。

3、拟受让股权的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一旦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该权利即告终止,股东不得再行主张。故此,股东在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时应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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