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土地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屯溪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土地管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土地管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屯溪区政府(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规范城市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整治违法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加强规划管理、整治违法建设的意义1、违法建设的大量出现扰乱了城市建设秩序,加大了城市建设成本,延缓了项目建设速度,破坏了城市环境,损害了城市形象,与城市规划建设目标背道而驰。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大力整治违法建设,既是我市建设国际性旅游城市的需要,也是加快实现“三最”目标的需要,更是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需要,对于加快融入浙江经济带、长三角经济圈,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确保城区规划建设有序进行2、屯溪区人民政府设立联系市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作的综合工作机构,在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理区属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转报市直相关部门,且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等工作。
3、各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规划、建设等工作机构,业务受市直有关部门指导,隶属区政府领导。市直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委托其一定的管理及执法职能(具体委托职能由市直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在技术、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镇级机构主要经办农民安置小区建设的组织申报;建立巡视制度,授权具有查验建设行政许可证件的权力;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房查处的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依据市直有关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4、各镇土地管理机构建设、管理体制、人员、工作职责,依照安徽省编办[2003]98号文件执行,各镇土地管理机构应与新设立的规划、建设、房管等综合机构加强联合,按照市国土局的部署抓好相关工作。
5、村民委员会负责向镇政府转报所辖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申请,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政府,按市农民建房布点规划要求,由屯溪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村委会应及时制止村民违法建设行为,并上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
6、居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等工作。
三、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7、整治违法建设必须建立“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屯溪区政府、各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打破部门、地域界限,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8、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及违反规划要求进行改建、扩建的,属市直单位的,由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区、镇政府、办事处及市直部门查处;属屯溪区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各镇、办事处及市直部门进行查处。规划重点控制区外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由市国土部门牵头进行查处,市、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9、居住小区内部的乱搭乱建,由发生地所在的街道办、居委会、物业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先行制止,并立即向屯溪区政府和市房管部门汇报,并按管辖范围分别由屯溪区政府和市房管部门组织查处,市、区有关部门积极协助。
10、黄山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先行制止,并在市各执法部门的组织下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11、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调与沟通,强化一站式服务。凡违法建设用房作为营业用途的,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用于租赁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租赁手续;环保、卫生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许可证件;供电、供水等单位在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要查验其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证件不齐全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所有违法建设在拆迁时,房管部门不得核发拆迁面积,拆迁单位不得予以补偿。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前置部门没有审批,后续部门给予行政许可并违规发放证件、提供服务的,市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经办人的责任,涉及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责令追回已发放的行政审批证件及各类许可手续等。
12、鉴于历史原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2001年9月6日之前农民建设的住房,凡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拆迁时,应予补偿;2001年9月6日之后违章建设的民房,在拆迁时,房管部门不得核发拆迁面积,拆迁单位不得予以补偿。
四、疏堵结合,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发生13、依据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按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的改造,以镇为单位建设一批农民新村,使村民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农民新村的选址、建设标准与规模、入住条件等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初步意见,在征得市直有关部门原则同意后,区政府审核,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农民新村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各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对原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者依法补偿安置。
14、各居住小区内需搭建的临时性建筑,业主在征得相邻住户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各办事处按法定程序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设立告示牌,标明批准文号、建筑面积、起止期限等内容。到期后应自行拆除清场,确需延期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性建筑应随时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无偿拆除。
15、规划建设与工商部门应合理设置城市经营网点,为下岗职工再就业、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及村民提供经营场所,避免乱搭乱建,降低违法建设发生的诱因。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摊点。
16、坚决杜绝城市市民和农村村民在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特别是近期改造区和项目建设区域内零星建房,降低城市建设成本,减少群众损失。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中心城区规划目标顺利实现17、屯溪区人民政府和各镇政府确定分管领导,区政府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列入各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18、市直、区直部门和其他单位出现的违法建设,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汇报,自行拆除,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出现的违法建设,由各单位动员违章户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拒不执行的,依据机关管理规定追究违章户的责任,并给予处分。
19、屯溪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建设项目审批会应邀请屯溪区政府领导及有关方面参加,并建立例会制度。
20、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宣传力度,新闻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整治违法建设的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城关区城市规划局那边网上交通违章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03交通违章可以在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通过浏览器,进入交通综合管理平台;选择自己所在的区域点击进入; 2、点击右上方的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进行注册; 3、注册完成后进行登录,进入到个人中心,点击用户信息管理进行绑定;分别绑定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点击确认(只能绑定本人信息); 4、绑定信息完成后,点击左侧的违法处理业务;选择电子监控处理,在线办理,就可以查询处理自己的违章记录; 5、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纲要》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的土地有效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申请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了该证后,方可到土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后,需继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
-
市区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存量划拨建设用地是什么意思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5所谓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就是指用地单位(个人)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超出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市区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具体为: (一)商服用地: 1、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信用社等用地; 3、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
-
如何理解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以及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4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