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政办发〔2009〕138号)
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时有效处理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和处置劳资矛盾,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与此同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健全,企业自身化解矛盾功能较弱,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力量薄弱,致使劳动争议案件难以在基层、在第一时间得到快速处置。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服务企业、保障民生、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城市行动纲要》(绍政办发〔2008〕61号),高度关注劳动关系状况,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各类劳动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大力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各地要按照预防为先,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力争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村(社区)、乡镇(街道)。
(一)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精神,全市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成员由劳动保障、经贸、司法、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人由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其中已建有劳动监察中队并配有专职人员的乡镇(街道),可以中队力量为主,适当充实相关人员;尚未建立劳动监察中队或尚未配备专职人员的乡镇(街道),可统筹配备劳动调解、监察人员,重点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少于3人。
(二)进一步发挥农村指导员、劳动监察协管员、村(社区)调解组织作用。落实农村指导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工作职责,指导和推动村(社区)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增强企业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凡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动协调劳动关系,自我化解企业内部的劳资纠纷。
(四)重视仲裁立案前和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工作。劳动保障、司法、工会等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力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的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尽快建成以劳动仲裁院为主要形式,财政经费给予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并配备与区域人口、经济规模、案件数量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同时用政府购买岗位形式配备若干名书记员等辅助办案人员。此外,通过选聘兼职仲裁员和探索在开发区(园区)、中心镇建立仲裁派出庭等方式,缓解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办案压力,努力形成以市带县、辐射乡镇(街道),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场所齐备、信息畅通、规范有序的仲裁新格局。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及时办案、办好案,对于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给予优先快速办理。
四、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劳动关系现状,研究对策措施。各级劳动保障、经贸、司法、工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人事、财政部门要帮助落实仲裁机构编制、人员和所需工作经费,积极为劳动仲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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