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使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04:40:33 283 人看过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受到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都享有自行和解权或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和解或者调解往往是在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让步、甚至于巨大让步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常常是权利人放弃部分实体权利所产生的妥协结果,行使和解权或请求调解权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是对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的主体。然而,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税务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其职责,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不能妥协、不能让步、不能放弃实体权利。

税务诉讼是税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有效地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纠纷,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从而保护好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处在后WTO时代,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健全和完善税务诉讼制度已是大事所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这是一种税收民事诉讼制度。此前,我国只实行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

因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必须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若妥协让步,不但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还会损害纳税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款、第28条之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依法征收,而不得随意减免。因此,税务机关的和解权请求调解权应当受到限制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租税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1]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2]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3]学者们不但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称谓、内涵存有不同的表述,而且对该原则的内容所持观点各异。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和七原则说。三原则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或称征税合法性原则)

[4]。七原则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合法性原则、手续保障原则、禁止税收协议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5]上述原则中既有税收实体权利义务法定,又有税收程序法定。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能够保障税收权利的实现和促使税收义务的履行。

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税收诉讼制度,是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6]该学者所说的税收诉讼由不服行政机关的申诉和税收行政诉讼构成。事实上,税收诉讼还应有税收民事诉讼、税收刑事诉讼。税收代位权诉讼便是一种税收民事诉讼;税收诉讼应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国家税收利益两个方面出发,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收诉讼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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