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7:30:25 178 人看过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设立合作企业的基本程序是: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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