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位于北京东直门附近的高档住宅项目Naga上院尚未开盘销售,就承诺销售时将物管公司以股权形式配送给业主,让业主自己做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板,也就是说让“全体业主做物管股民”,真正实现所谓业主自治。据该楼盘房地产老板李建国解释,其具体做法是“对项目进行售前投保、成立物业管理股份公司交由99位业主自己自制管理并将股权按业主产权面积分配、股权跟产权捆绑,约定业主不能出售或转让、物业公司成立董事会,由股东每年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领导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售后服务基金”等几项举措,引起业内关注。笔者认为,李建国的这种“全体业主做物管股民”以求真正实现所谓业主自治的设想,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不能有效化解物业管理和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而且很难在实践中真正得到兑现,因而他的这种业主全面“自治”的理想充其量只能是又一个“物业管理零收费”式的乌托邦空想!
“全体业主做物管股民”的管理、经营风险难化解
对此做法笔者有一些质疑。李建国说,按照设想项目由作为股东的业主选聘董事,组成董事会领导物管公司发展。物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物管公司变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操作模式来进行公司运营,同时财务透明公开,业主具有监督物管公司的权利。此外,物管公司股权跟业主的商品房产权捆绑,不能随意出售或转让。
其一是物业服务风险问题。物业管理虽然有一定的盈利,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对业主来讲也就有了一定的风险转移及保障,而全体业主成为股东后,虽有一定的股份收入,但物业管理风险也将由全体业主承担。虽然所谓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操作模式来进行公司运营,物业管理服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全体业主都有这个承受心理吗?这一点必须向业主给以必要的交待。而李建国对此只字不提,有严重的误导倾向。
其二是企业经营风险问题。小区全体业主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后,由于股权极大地分散,对绝大多数业主来说,很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予以及时到位的监督。所谓业主选聘董事,组成董事会领导物管公司发展,现实中很容易被数名董事及董事长操控,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将由全体业主买单。目前,由业主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其委员,已经出现一些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甚而出卖业主利益的案例。同样,如果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后又被几名无良的董事把持操控,又将给小区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从企业体制及目前的国企改制经验教训来看,全体业主都是股东的同时就会导致全体业主都不是股东的尴尬。目前的国企改制就出现了全员持股,没有最终解决企业的出资人经营权真正到位问题,是不彻底的改革。小区业主自己实施管理所带来的管理风险、服务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决策风险等都难以化解。比如,一旦出现贪污、重大经济责任风险,谁来埋单?最终还是业主的利益受损。
“全体业主做物管股民”的业主自治≠全体业主经营
社区自己成立物业管理股份公司,开发商拿出一定的资金牵头,通过聘请专家团,建立系统的物业管理机制,让广大业主自己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业主自己就是股东。开发商不赚物业的钱……李建国说,这样才是真正的“业主全面自治”。实际上,李建国说的全体业主做股民的所谓“业主全面自治”,其实质是全体业主通过物业管理与服务达到对物业的经营,这是物业经营概念,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概念。
笔者以为,李建国的“业主自治”观念还有严重的误区,没有理解到“业主自治”的真正含义。也就是说,业主自治≠业主直管。即把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业主自治概念之外,狭义地认为只有排除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自己牢牢掌握了财权、事权、人权等所有权力后才是业主自治。筒单地说,掌管着自己物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分权就是业主自治,而全体业主自己成立公司经营物业并不等同于业主自治。目前来看,业主自治就是首先要有一个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以此来指导、规范、约束所有业主和使用人的行为,使之共同地自觉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环境。业主公约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自律的保证,也是实行自治的前提。其次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对物业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协调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工作。在一宗物业内,每一个业主不仅是自己拥有产权的那部分物业的主人,也是整个物业共用、公用部份的主人之一。物业管理的好坏,是全体业主共同的责任,关系到每一个业主和使用人自身的权益,但一个社区往往数百数千甚而数万业主,不可能真正做到每名业主都能经常性、日常性地参与社区物业管理,只有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来实现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愿望。作为产权人,业主有权对自己拥有的房产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权作出决定,这就是业主自治。这种自治是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的。实践中,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及住房使用人组成,决定着物业的重大管理事项等。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与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与改聘;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缺乏主体资格的“全体业主做物管股民”存在法律障碍
李建国提出的这种全体业主参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在实际运作中还可能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首先,他希望成立的“全体业主做物管股民”的乌托邦式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地位。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据公开信息显示,Naga上院仅住宅项目已有99位业主,如果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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