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如何选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9:51:33 271 人看过

【案情摘要】患儿王某,男,3岁。某日凌晨3时,因发热,到某医院急诊,测量体温37.8℃,予以抗炎治疗。当天下午17时再次就诊,体温恢复。查手心、足底处见几枚小丘疹,色淡红,压之褪色,临床书写在病历上的诊断为手足口病?。当天23时,第三次就诊,患儿精神差、出汗多、面色苍白,手足、臀部皮疹,HR100次/分,收住院。入院后,拟进行常规生化及病原学检查,但未来得及进行,次日凌晨4点,患儿病情突然恶化,出现烦躁、气急、激烈咳嗽、咳出粉红色泡沫痰等,予以雾化吸入、镇静处理,但值班医生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当晚患儿病情持续恶化,出现神志不清,面色发绀,予以抗感染、雾化、平喘治疗,测血氧饱和度85%。6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死亡后,经尸检认定患儿死亡原因为病毒性脑炎。

【诉讼过程】

患儿死亡后,案件起诉到法院,由于本案涉及医疗专业问题,故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分析意见:患儿起病特点及病理变化均符合手足口病诊断,其预后凶险,死亡率极高。值班医生对该病的严重性认知不足,未能意识到其预后,向家属交代病情不够,医患沟通不到位。患儿病情加重时未能及时向上级医生请求技术支援和诊治指导,治疗和抢救措施不到位,且治疗和抢救过程病历记录不完善,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但鉴于手足口病(重症)病情进展迅速,患儿死亡与其疾病发展特点密切相关,与医疗行为的缺陷无因果关系。综上分析,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再次委托上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认识不充分,诊疗、护理措施不到位,存在医疗过错,对患儿疾病诊治有不利影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鉴定后,原告发现被告医院在重新鉴定前提交了一份《抢救记录》,但未经质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提出,由于被告医院在重新鉴定之前,单方面提交《抢救记录》,该抢救记录在患儿死亡半年后,重新鉴定之前,被告医院重新书写,明显不真实,且未经原告质证,故鉴定结论失真,被告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由谁来做鉴定常常会产生很大争议。一般来说,患方要求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医院更倾向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实际上,鉴定的目的是帮助法官做出医学专业判断,所以,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正,二是专业。专业是基础,公正是保障,缺一不可。

但遗憾的是,目前的鉴定机构在这两方面各有所短,这也是医患纠纷如此纠缠复杂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不管是司法鉴定还是医学会鉴定都可以根据事实进行充分的说理,谁说的有理就采用其结论,只有这样,出具的判决书才有公信力,才能让人认同接受。医院无须偏好于某种鉴定,重要的是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管是哪种鉴定都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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