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政府引导、区县负责、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总体思路,提出以下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一、运作方式
充分发挥现有市级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区(县)政府可成立资产运营公司,进行主城区的拆迁改造。鼓励市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拆迁时,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一)净地出让。鼓励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先期拆迁安置,腾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二)毛地出让。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毛地方式公开出让,进行开发改造。
(三)自行改造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产权单位(业主)可以对自有商业及公建设施进行改造;具备条件
的城中村,可以由村(居)民集体组织进行自行拆迁改造。
二、运作程序
(一)旧城区改造。住宅改造项目,须征得80%以上住户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未参加房改的住宅和商业、公建等项目,土地已经出让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须征得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由原产权单位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拆迁改造安置方案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旧改办)批准后实施。
(二)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集体组织制定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拆迁改造安置方案经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旧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优惠政策
(一)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最多可以分3次缴纳,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款4%提取政府土地收益基金、按出让土地面积每平方米65元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列支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属于毛地出让的按100%、属于净地出让的按90%的比例,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5个工作日内拨给改造项目业主单位,用于拆迁安置和补偿。净地出让剩余的10%财政拨付资金用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而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列支,拨付给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改造项目业主单位,用于拆迁安置和补偿。
(二)以毛地方式竞得和自行改造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征(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交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二分之一;出让条件中规定配建廉租住房并由市政府按成本价收购的,不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按照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不可分割的非住宅用地或空闲地,能独立开发的,由政府收回或收购后公开出让;不能独立开发的,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评估,与旧城区改造项目一并出让,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缴纳的土地差价全额上缴市财政,所需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按程序列支。具体项目的补偿办法由市旧改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道路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比例,300亩以下的项目不超过10%的,300亩以上的项目不超过8%的,可与城中村一并公开出让,享受优惠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为城市立交桥、主次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腾地面积或配建中小学校用地面积,超过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偿。有周转用地的村庄,可用净地“捆绑”一并出让的方式进行补偿;没有周转用地的村庄,可按等价置换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项目的补偿办法由市旧改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自行改造的城中村,用于市政及公用设施、安置村民、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的用地,由村集体组织申请,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市规划部门审批,可以划拨方式供给;所建房屋可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改造范围内剩余土地可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也可以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
(六)对开发企业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城市道路、立交桥、停车场、中小学校、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拆迁腾地的,按“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偿。有周转空地的城中村,等面积置换;没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按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测算确定。
(二)已经出让的土地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委会或市政府研究确定,变更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由于历史原因,在工业用地上建造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其用地的性质可视为住宅用地。
(四)旧城区内非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可以在原址自行拆迁改造。
旧城区内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的,应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属于划拨用地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改造。
(五)城中村改造为村民建设的产权调换房和商业、公建设施房屋应优先建设,不计入配建廉租住房基数。
(六)因自然条件和现状情况较差,不便于单独开发改造,或单独开发改造将出现亏损的旧城区项目,可以与其它条件较好的项目捆绑一并实施开发改造。
(七)规范已出让的旧城改造项目管理。以净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以上未进行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毛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
企业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拆迁、改造建设的,由政府无偿收回,重新出让。
(八)严格执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邯建字[2008]2号),拆迁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此前已经摘牌或已经公示出让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惠政策上仍按原出让约定执行。以前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日起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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