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不仅仅是每个个体延续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因此,生育保障应该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和妇女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生育又是和女性息息相关的行为,将生育保障制度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既保证了生育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完善和丰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生育保障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它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l)生育津贴,即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2)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
(3)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的父母任何一方的育儿假)。
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应该包括生育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制度中的生育保障内容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本文以下使用的是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保障的对象范围有限
生育保障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妇女,从是否就业的角度来分类,可以将妇女分为家庭妇女和职业妇女,而家庭妇女又分为城市家庭妇女(这里主要指丈夫是职工的妇女,其本人户口不一定在城市)和农村家庭妇女。
但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曾经包括职工家属,非正规就业妇女无此保障),因此只有职业妇女有一定的生育保障,而家庭妇女则无此保障。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当多种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并存的局面出现,即使以职工生育保险的要求来衡量,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也是很狭窄的。原有的企业生育保险主要对国有企业的职工负责,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覆盖不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生育保险目标上的承诺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到目前为止尚未实现。
●新旧交替,青黄不接
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正处于新旧交替时期,新制度(社会生育保险)正在逐渐取代老制度(企业生育保险),但老制度依然占主导地位。目前,老制度正面临着企业生育保险(老制度)与劳动力市场化的矛盾,当企业开始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生育保险制度对女性的负面影响就显露出来。若严格执行生育保险规定,就会影响女性就业。若继续保证女性就业,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就要打折扣。
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对分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9753名女职工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调查结果是: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的占70%,产后检查费用能够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占65%。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1992-2000)和《中国社会保障年鉴2000》(内部资料)的统计,自199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至1999年底,全国已经有27个省市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其中职工较多的北京、上海以及海南、西藏没有参加)。1999年全国平均覆盖率为28%,至2001年年底,新制度所覆盖的职工为3455万人,约占女职工的30%。
此外,我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各地的差异较大,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覆盖率较高,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覆盖率较低。并且各地保险费率差距较大。
●可能出现的监督缺位
在生育保障制度正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的过程中,从国家的角度看,将关心的重点放在如何扩大社会统筹的覆盖面上,对原有的企业生育保险可能会放松监督。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从以前的政企不分到今天的自负盈亏,生存压力加大,也很容易有意无意的忽视生育保险。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和个人的多项调查报告都表明,我国当前生育保险不到位的情况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老企业取消了生育保险,有些新企业还未建立生育保险;有些企业对生育女工放长假;有些妇女的生育保险金得不到足额的支付,等等。
(三)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即使是有一定生育保险保障的职业妇女也不能得到完善的生育保障,更何况没有任何医疗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农村妇女。农村妇女作为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可以说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她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她们又是最需要生育保险制度帮助的群体,因为她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超负荷的体力劳动,长期的营养不良以及可能的沉重的心理压抑。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农村妇女又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留在农村务农的妇女,她们的生育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另一类是进城打工的打工妹族。她们既失去了家庭保障,又没有被社会保障覆盖。因此,将生育保障制度法制化,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其中,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生育保险的内容,也是生育保险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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