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社收受商业贿赂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6-02 18:07:39 144 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某省工商局在对中介评估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四个区县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各联社),分别与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签订联合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的合作协议,收受评估公司高额返还的评估费用,涉嫌商业贿赂。经查,各联社与评估公司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由各联社利用其发放贷款业务的优势,指定申请贷款的企业到其签约的评估公司进行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各联社以每户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收费标准,代评估公司收取企业资信等级评估费,并按照每笔评估费45%的高额比例,以“劳务费”的名义,采用不开票据、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取评估公司评估费用的返还。从至,各联社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评估公司返还款64余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各联社收取评估公司评估费用返还的行为是否违法;

2.各联社的行为如果违法,构成何种违法行为。

三、案件评析

1.关于各联社收取评估公司评估费用返还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各联社辩称,各联社与评估公司属于业务合作关系,在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的合作过程中各联社确实提供了一定服务、付出了相关劳动。例如替评估公司向到各联社申请贷款的企业发放和收回《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申请文本》,收集相关资料(如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等),在评估公司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申请文本》金融机构初审意见中向评估公司提出各联社的初审意见,因而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并无不当。这种收费是建立在各联社和评估公司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虽然收取的标准比较高,但这一标准也是由市场形成的,因此是合理的。

工商局认为,各联社所谓的这些工作,究其行为实质,如发放、收回《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申请文本》,正是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一个具体表现,也是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步骤和环节之一。首先,受理、初审、复核、复评和终评定级这些内容本身就是一个评估机构整个评估业务的过程,应当是由评估公司独立完成。各联社并不具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各联社本应该是通过独立于金融机构和申请贷款企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司的外部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及确定贷款利率等,不应参与到金融机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工作中。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的信用评级属于银行内部的评级,其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而在本案中,各联社作为金融机构,将自己的评估意见提供给中介评估的做法违背了这一规定,其收取的劳务费用当然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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