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8:23:01 466 人看过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七种,具体如下:

1、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5、直接约定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6、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建设工程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能约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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