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利益受损,能要求解散公司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8:43:12 191 人看过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主动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设立,必须有公司章程的,而公司章程往往对公司营业期限,公司解散事由等诸多事宜,都有相关的规定,当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后,小股东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了。

只是经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是可以对公司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进行修改,使得公司不被解散的。

但是如果小股东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小股东要是认为公司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待会来表决是否解散公司,但实践中,这往往是行不通的。小股东的股权小所以表决权也小,要是大股东反对的话,根本无法通过解散公司的协议,除非诸多小股东抱团,且股权比例足够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3、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到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超过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而所谓“发生严重困难”,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吗,是指: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能否解散公司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直接解散公司,可以要求股权代持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进行司法强制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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