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8:10:44 271 人看过

渝高法[2003]21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意见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及时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二、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先予执行和申请支付令的权利。适用督促程序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三、对劳动报酬数额无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发出支付令;对有争议的部分或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审理。四、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五、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六、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开始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展开执行调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顺利执结。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应优先执行。八、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如其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可由第三人先行支付。九、对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在2日内发放。在短期内不能全额执结的,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也应及时发放。十、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指派专人承办。十二、对重大、复杂、紧急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由院长督办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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