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可靠性标准:高度盖然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24:04 103 人看过

高度盖然性规则是以授予法官职权主义与自由心证理论为前提,是法官以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具体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

(四)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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