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34:22 379 人看过

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为界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证实的,应当承担法院不再允许离婚的后果。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平等分割,孩子对此没有影响。但是,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同意,该抚养费可以在分割财产时直接从对方的份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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