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52:36 494 人看过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韩国法院批准双龙汽车公司破产保护申请

韩国法院批准韩国双龙汽车公司提出的破产保护申请

韩国首尔一家法院周五表示,已批准韩国双龙汽车公司(SsangYongMotorCo.)提出的破产保护申请,为这家陷入现金流困境的汽车制造商的重生铺平了道路。

该法院表示,已指派两位破产管理人帮助韩国双龙汽车公司进行重组或寻找买家。

这两位管理人分别是韩国双龙汽车公司财务规划负责人ParkYong-tae和现代汽车公司(HyndaiMotorCo.)前总裁LeeYoo-il。

中国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MotorCo.,简称:上海汽车)持股51%的韩国双龙汽车公司因现金严重短缺于1月9日向法院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法院于1月12日冻结了韩国双龙汽车公司的资产,使其免受债权人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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