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公诉人可要求审判长制止被告人等人的陈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3:50:43 467 人看过

一、哪些情形下公诉人可要求审判长制止被告人等人的陈述

1、辩护人向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

二、刑事诉讼的证人的权利

证人应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2日 0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辩护人相关文章
  •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制作录音、录象加以固定和保全。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冤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情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严刑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了特殊情况外,并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承办本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才有权利询问该案的被害人,非本案的办案人员,即使是公安、司法人员未经组织安排也不允许询问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监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
    2023-04-25
    195人看过
  • 被告人陈述的范文如何写?
    被告人最后陈述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被害人和表示真诚的歉意,由于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对不起,请你们原谅我。其次我向信用社和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证我会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请贵单位原谅我。另外,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首先,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只是因为没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这样的主意。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不会签订贷款合同。我在事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以不还。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我请求审判长
    2023-04-14
    245人看过
  • 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中阐述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就是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标的所陈述的基本事实。法庭调查时,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也是从当事人陈述开始。因此,审判人员,应给当事人以客观地充分陈述的机会,以便于他们说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查明案件真相。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彼此间的事实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询问,以便揭示出现矛盾的原因,判明孰真孰假。对于任何一方的陈述,都要认真的听取,审慎地分析,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更不能感情用事对不适合自己品味的陈述随便加以制止。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认真查对。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陈述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对于当事人在审理中作出的承认,仍要审查。因为,尽管一方承认他方提出的不利己的事实或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但是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
    2023-06-06
    162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有什么区别?被害人陈述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的陈述,因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其陈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被告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实施者的陈述,被告人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人权。其陈述不一定与案件有关。主要区别如下:1、双方是对立的,在叙述案件的时候都会朝有利自己的方面来倾。2、一个案件中,可以没有被害人供述,但一定有被告人供述。3、证明效力不同,一般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要高于被告人供述。二、刑诉言词证据注意事项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
    2023-06-06
    114人看过
  • 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必须注意的是,被害人不仅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被害人陈述也包含单位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是由单位的法人代表以被害单位名义作出的,这种陈述具有综合性、间接性的特点,因为它是由法定代表人因职务关系而了解本单位被犯罪侵害的情况,常是经过单位大量调查研究并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提供的。司法人员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确定它们是否与案件事关有关联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对被害人的陈述,只有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可靠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被害人的思想品德与平时表现;2.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3.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提出检举、控告的;4.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
    2023-06-11
    153人看过
  • 被告人不应诉有哪些情形
    一般被告不应诉,法院会缺席审判,视为被告放弃了答辩权,特殊的情况必须到庭的采用拘传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庭怎么办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原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民间借贷起诉担保人缺席会怎样出现民间借贷纠纷时,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如果缺席的,法院可以传唤担保人,经传唤仍然缺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
    2023-04-10
    159人看过
  • 被害人陈述包括哪些证据
    被害人陈述不一定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1)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3)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物证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在的位置证明行为一、被害人陈述的法律效力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中国、俄罗斯等国立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独立证据。联邦则将被害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对两者未作区分。在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如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往往主要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其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2023-03-17
    170人看过
  •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只凭账单发票能定贪污罪吗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八种证据。账单、发票属于书证,在刑事案件中,只凭账单和发票,可能无法认定贪污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见单凭账单发票,很难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之处,因此不能轻易的立贪
    2023-03-31
    160人看过
  • 被告人在哪些情形下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一、被告人在哪些情形下强制措施自动解除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强制措施自动解除的情形如下:(1)、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2)、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3)、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一)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
    2023-04-20
    356人看过
  • 在庭审过程中什么情形下可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一、在庭审过程中什么情形下可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1、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二、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2023-04-20
    298人看过
  • 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和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周厚先
    浅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和被害人陈述制度的完善周厚先[摘要]: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直接证据,由于这种证据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破案,能直接指控犯罪;本文首先从什么是被害人,特征,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进行论述;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对被告人不供、翻供和对被害人改变陈述的建立侦查证人制度。三方面建议完善被害人陈述的制度。关键词:被害人陈述、证据效力、完善制度一、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正确认识、把握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就必须先确定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笔者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陈述得比较详细、全面。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影响,
    2023-06-11
    107人看过
  • 被害人陈述主体的类型有哪些?
    被害人陈述的主体就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不管是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凡是属于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造成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损失的人皆为被害人。被害人依据其成为被害人的原因和演变过程,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2.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3.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
    2023-06-11
    407人看过
  • 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给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评议宣判前,给被告人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使合议庭更进一步听取被告人的意见。法庭在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①不能硬性规定最后陈述的时间和内容,只要不超出本案的范围,就不应该限制其发言的时间,或随意打断其发言应,允许其充分陈述;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反驳时,在公诉人的要求下,审判人员可以决定恢复法庭辩论;如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提出了新的事实或证据而否认起诉书、公诉词的指控,公诉人认为应予以批驳因而要求法庭恢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再由被告人最后陈述。③防止被告人滥用最后陈述权,如果被告人的陈述的内容重复,或与本案件无关,或向旁听观众作蛊性宣传甚至发表反动言论,或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或涉及国家机密
    2023-06-11
    401人看过
  •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异同有哪些?
    一、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异同有哪些?证人证言,是对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对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二、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犯罪的证据分为七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实际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
    2023-04-17
    61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辩护人
    词条

    辩护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指定,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其亲友、监护人。但如果是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更多>

    #辩护人
    相关咨询
    • 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
    •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
    • 被害人陈述怎样审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8-04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在外国证据法中,被害人陈述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属于证人证言。考虑到我国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因惧怕被告人逃避责任,不履行赔偿义务,这时被害人就可能冲动或失去理智,对事实的陈述会有虚假成分。
    •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9-01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 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要求更换审判人员吗,哪些情况下可要求更换法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19
      有法定事由的,可以要求更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