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终止清算后的结果有:
1、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注销等之后,企业消灭。
一、公司破产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清算过程怎么进行
1、申请。企业自行申请或者有债权人进行申请企业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受理破产申请;
3、确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决定;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确定破产财产及公司债务;
7、会议协商是否进行重整或者和解;
8、重整或者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破产清算组开始清算,按清偿顺序进行清算;
10、终结破产程序。企业最终没有财产可分配或者分配最终终结的,都应该终结最终破产程序。
三、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破产后怎么办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破产后,所欠款项按照规定进行清算。难以区分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的,实践中要求自然人仅就这一财产范围内由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破产的基本流程有以下七步: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
终止清算申请有哪些影响
212人看过
-
清算终止申请有哪些限制?
127人看过
-
申请公司清算后能终止吗
292人看过
-
强制清算终结后果是怎样的
198人看过
-
终止清算公司清算程序
175人看过
-
合同结算后是否终止
158人看过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
终止清算申请有什么意义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17申请终止清算后的结果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注销;如果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1、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注销。 按照《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后,以公司财产支付应付费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资不抵债,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
清算的中止和终止步骤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2需注意以下几点: 1、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这种情形属于清算的中止。
-
-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终止有哪些后果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4一、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二、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
探望权终止有哪些后果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9一、拒绝探望权有哪些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