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意外并发症有哪些
常见的医疗意外与并发症主要:
1、在进行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所需用的医疗设备、仪器、手术器械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而在手术过程中或外科抢救措施中发生了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
2、患者的病情复杂、严重,手术技术操作过于繁杂,难以控制病情的恶化而发生死亡者属医疗意外。
如在手术中,非医疗过失引起的不可逆性休克、dic(全身弥慢性血管内凝血)、呼吸骤停、心跳骤停、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经抢救无效死亡乾均属医疗意外。
3、对于有其严重疾病而又必须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的创伤、急肤症等,在外科手术及外科抢救中,出现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及重要器官的血栓形成及栓塞发生死亡者,均为医疗意外。
4、医务人员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因患者本身病情的病理变化出现心、脑、肝、肾、大血管等破裂,造成难以控制的大出血,救治无效死亡者,属医疗意外。
5、确系患者手术部位的组织器官有严重的组织粘连、脏器的先天性畸形、解剖学上的变异、组织层次的严重不清等,手术中无法识别正常的组织及器官,造成损伤,引起不良后果者,应属于外科手术治疗的并发症。
二、医疗事故的解释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三、意外并发症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邱某父亲因右腿静脉扩张和左腹肿块去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让邱某没有想到的是手术后12天,父亲就在医院过世了,邱某认为是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才致使父亲死亡的,因此邱某和母亲将医院诉至法院。2012年6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医院补偿邱某和母亲45000元,并减免了邱某父亲在医院的部分医疗费用。
2011年9月4日,因父亲邱先生右下肢血管迂曲、左腹股沟肿块,邱某带父亲到被告医院就诊,入院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左腹股沟斜疝,糖尿病(i型),建议手术。9月8日上午,邱某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医院为邱先生贤进行了右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及左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邱孝贤即感头部不适,右下肢明显肿胀、发凉,术后第三天大便失禁一次,但主治医生告诉邱某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9月20日早晨6点钟,邱先生去卫生间后突然出现上腹部不适,大汗淋漓,呼吸、心跳加快,血压下降,8时30分普外科医生到达病房进行抢救,9时02分邱孝贤出现昏迷,全身湿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转ic抢救无效,11时10分,ic转告邱某父亲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医疗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学鉴定,2012年5月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结论为患者死亡系肺栓塞所致,肺栓塞属于手术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鉴定书同时指出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即对糖尿病患者术中、术后应监测血糖变化和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法官随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医疗鉴定书的内容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医院对原告一次性补偿45000元,并减免邱先生住院期间所欠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律师建议当医疗事故致死发生时应当及时尸检以查明死亡的原因,同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又叫医疗过错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建议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意外并发症其实有很多种,并不能一概而论,很多时候医生要求患者家属签订手术同意书也是会说明手术可能会出现一些并发症,当然这类情况就不能算作医生的可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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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意外死亡?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首先,如果您的经济比较困难的话,本律师可以尽量帮助您申请法律援助;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保,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发生工亡的话,则相应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交通费等依据发票计算,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工资的3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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