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和养女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下面三类:
1、母亲再婚时,养女已经成年而且独立生活,养女也没有受到过继父的抚养教育,双方只是简单的姻亲关系。
2、母亲再婚时,养女才办理好收养手续,养女与原生父母的关系消灭,继父与养女之间形成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母亲再婚后,养女未成年且未独立生活的,养女接受了继父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了互相抚育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抚养关系继父财产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情回放
刘某与妻子离婚后与离异的章某相识,很快两人就同居了。
章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小玲,2002年,章某与女儿的户口迁到了刘某处,当时小玲14岁。
2009年1月,刘某与章某登记结婚。4月,刘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刘某去世后,围绕刘某的遗产,刘某的儿女与小玲发生了纠纷。小玲认为刘某与自己已形成抚养关系,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小玲提交了户口本,用以证明当时她与继父共同生活时自己未满18周岁。
刘某的儿女则提交了父亲与章某的结婚证,称章某与其父亲结婚时,小玲已年满18周岁,因此,父亲与小玲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小玲不能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小玲到底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呢?
法律解读
由于刘某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所以本案为法定继承,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此案中,刘某与章某登记结婚的时间很关键。
小玲提交的户口本登记日期为2002年,她虽然很早就同刘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但那时刘某与章某尚未登记结婚,在刘某与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前,小玲与刘某之间并未形成法定的继父女关系。
而2009年刘某与章某登记结婚时,小玲已年满18周岁,根据法律的规定,她已无权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了,所以此后也未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法律关系。因此,小玲不应继承刘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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