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吉林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没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二角至一元;
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季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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