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0:00:26 349 人看过

1、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2、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一、保管人是否需要为仓库的货物毁损赔偿?

仓库的货物毁损赔偿:1、货物毁损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毁损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则保管人没有赔偿责任;3、保管人未经同意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此时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存货人未告知保管人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保管丢失怎么陪偿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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