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比拆迁户的估价少了近四百万,信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18:49:59 365 人看过

驾校被征收,两家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值金额竟相差近四百万

2009年7月1日,宁某与镇政府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一份,租用新堡镇政府一块土地,租赁期限20年,后在租赁土地上开办了驾驶员考试学校。2016年4月28日,因国家建设,县里作出拆迁决定,宁某创办的驾校就在征收范围之内。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县里于召开专题会议,其中对涉及征地拆迁及建设相关事宜的决定为: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资产评估公司具体负责,将宁某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比对,查漏补缺,对企业电子设备、设施等,因整体搬迁造成毁损不能再利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搬迁损失予以评估,对拆迁后电子设备设施仍可继续使用的,按搬迁费用给予评估。

在涉案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拆迁造成的房产损失,镇政府与宁某签订了《驾校房产搬迁补偿协议》,由镇里向宁某支付房产搬迁损失补偿费18787968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但是对于实物资产(构筑物、管道渠口、机器设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宁某与国土资源局产生了分歧。

宁某自行委托的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值为8896528.48元;而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的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值为496.92万元。由于估价差距巨大,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于是宁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征收方对其征收行为给宁某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重新进行评估并做出赔偿决定。

县政府、镇政府、国土资源局谁是这次赔偿的主体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县政府是本案征地拆迁项目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是征地拆迁工作的总负责。

而土地资源局及镇政府只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受县政府的委托从事本次征地拆迁工作,对外代表县政府,不是征收拆迁主体,如确需对征收或者损失予以补偿应由征收主体作出决定。故宁某要求对因征收行为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是县政府来进行赔偿。

县政府是否应当补偿宁某主张的实物资产损失?

县政府在本次征收工作中,对给宁某造成的拆迁损失,已由镇政府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且部分已经履行。对于在拆迁中给原告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县政府也召开专题会议已进行了研究,并已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因拆迁造成电子设备、设施等,毁损不能再利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搬迁损失予以评估,对拆迁后电子设备设施仍可继续使用的,按搬迁费用给予评估。

说明在本案中征收行为确实给宁某造成了实物资产损失。至于损失的大小,双方各自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损失数额差距较大,县政府作为本次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宁某请求征收方重新评估并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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