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0号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5日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留宿他人时,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离开前办理注销;
(三)安全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检举、制止。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二)负责对出租屋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核发《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及时做好对暂住人员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四)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条公安人员到出租屋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公民有权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检举、制止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有权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招用外来工较多的乡镇、管理区,应当有计划地兴建供外来职工居住的生活区,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招用外来工30名以上的单位,应当统一租用职工宿舍并组织好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出租屋治安管理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不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擅自出租房屋,不签订治安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对暂住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本规定申报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9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暂住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及其它色情活动,或者收购、窝藏、销售赃物,伪印各种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假冒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安责任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屋出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或者多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包庇罪犯、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印发《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148人看过
-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412人看过
-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402人看过
-
湖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房屋出租户主有哪些要求?
85人看过
-
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70人看过
-
大连市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340人看过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住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依靠群众,实行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这一原则的体现。... 更多>
-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一至三个月内实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7根据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发文文号:颁布日期:1995年04月06日 法规类型:地方法规所属行业:-所属地区:河北 第十四条规定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
广东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第10条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
广东省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2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
广东省治安治安处罚的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自按摩服务场所登记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下列治安信息: (一)名称、地址、面积;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经营项目; (四)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营业执照及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按摩服务场所治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信息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派出所重新报送。 按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