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3:20:46 457 人看过

江阴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房提取

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本地二手房、非本地商品房或二手房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二、建房提取

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支取金额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三、大修住房提取

1、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或经江阴市物业管理核心认定的房改房、商品房《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

2、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支取金额为大修证明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或《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明确的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大修理费用金额。如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职工个人大修理费用分摊额,按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

注:职工凭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四、还贷提取

1、购房贷款合同。

2、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意事项:

1、偿还购房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2、每年办理一次,再次办理须在银行进行提前还贷一年后。

五、支付房租提取

1、本人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指全日制初、高中,大、中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毕业证书)。

2、本人名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与他人共同租赁居住的,应提供与合租人共同商定的各自负担房租金额的书面依据。

3、《江苏省江阴市租赁收入发票》。

4、单位出具的新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5、江阴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支取额为本人月工资性收入减去江阴市当年较低工资标准的80%(或家庭成员月均工资性收入减去江阴市当年较低工资标准50%)后与月应支付房租金的负差额,但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量(或家庭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总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按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曾购房贷款、偿还购房贷款,购房、大修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2、在住房公积金收缴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房,且与工作所在地不超过15公里的。

新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六、离、退休提取

离、退休证。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调离江阴提取

1、与江阴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证明。

2、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二代身份证上地址为无锡地区以外不需提供)。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出境定居提取

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职工家庭享受较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职工本人的《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十二、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有关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医疗缴费依据。

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金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的公积金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十三、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生伤害等)。

1、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金额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十四、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十五、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六、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法院判决书。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七、职工死亡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公积金核心办理支取手续。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为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可委派指定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向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手续,然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单位办理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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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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