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34:30 469 人看过

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需要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公告、拆迁补偿等工作完成后,完成征地工作,然后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如果只有征地批准文件,但公告、拆迁补偿等工作还没有完成,征地工作还没有完成,那么土地的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而相关房屋征收决定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缺乏法律依据。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盈兴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原告:范先生被告: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先生是辽宁省营口市营口市律师,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农民承包了几亩土地,在路屯镇建了农业生产设施,营口市鲅鱼圈区。一家制药公司的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村里的一部分土地。征收涉及45户农民,范先生承包的土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之后,收集者去找范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收集者给出的赔偿标准太低,范先生无法接受。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先生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征收纠纷。樊先生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郭先生、关先生由景平律师代理起诉大连市锦州新区管委会征收决定的行政纠纷案的审理后,最终决定聘请^*律师团队进行维权。**专案组介入案件后,指派**律师和**律师承办范先生的案件,范先生全权负责收集和维权工作。经过初步的法律调查,**拆迁律师获得了本案的相关材料。根据现有资料,范先生承包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了《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布房字[2014]XXX号)。针对区政府作出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律师立即协助范先生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在本案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区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辽宁省人民政府[2012]XXX号土地批准文件,并辩称,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以辽宁省政府关于国有土地的批复为前提,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意见并发出通知。

对于区政府的批复,拆迁律师当庭指出,征地批准文件下发后,集体土地没有立即转为国有土地,这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编制的示范案例中已经有说明人民法院。**律师向法院提交相关示范案件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此外,**律师此前已对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单独提起诉讼,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4日裁定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违法。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公告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授权区政府征收公民房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区政府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下,为公共利益征收公民房屋。根据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区政府提供了辽政发〔2012〕XXX号土地批准文件,但该批准文件不能等同于范先生所在的集体土地已成为国有土地;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区政府没有有效证明范先生所在地区的房屋收购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区政府提供的补偿方案是违法的;区政府也没有向其提供证据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其他先决条件。最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盈兴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区政府作出的鲅鱼圈区人民政府[2014]XXX号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细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房屋作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征收与补偿土地。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认为人民政府的征地决定已经作出,否则集体土地立即生效后将转为国有土地;征地需要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公示和补偿完成后,将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本案虽有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准文件,但公告、补偿等工作尚未完成,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此时,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区政府直接将其作为国有土地,并作出相关的房屋征收决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很多。地方政府要么对法律法规存在误解,要么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征收程序提供便利。但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往往很难确定被拆迁户的身份。即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很难抓住问题的关键。这也是大多数搬迁户的权利保障,就是这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征收相关文章
  • 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究竟谁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
    一、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究竟谁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并不具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因此,若其对土地进行征收,则属于违法行为。区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其若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征收实务中,常见的“以租代征”,即是属于,乡(镇)政府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或非
    2023-04-30
    461人看过
  • 地方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_________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部门:_______________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_______________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___xx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xx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xx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或因xx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xx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查明:本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xx项目,房屋(测量___区/图___段/幅___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证
    2023-04-23
    404人看过
  • 政府决定征收
    合同期限
    1、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泉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徐州市泉山区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法被征收的,应当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征集范围:详见徐州市规划局印发的《二环路北路西延线(泉山段)及宿山货场一级港一期工程附图》(已公示)。2。合同期限: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1月6日(30天)。3。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二环北路西延(泉山段)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4征收部门: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单位:泉山区人民政府宿山街道办事处、星火街道办事处。6。征集点办公地点:东楚二手货市场北门西侧办公楼、通山货场路、星火群英社区居委会大院。7。监督举报电话:8579**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对本次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2023-05-08
    337人看过
  • 房屋征收决定是什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可诉?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
    2023-05-07
    154人看过
  • 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是否有期限
    1、政府公布房屋征收是否有期限?土地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六个月。征地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间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房屋所有人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补偿情况作出补偿决定征收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
    2023-05-08
    163人看过
  • 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是否有期限
    1、政府公布房屋征收是否有期限?土地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六个月。征地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间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房屋所有人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补偿情况作出补偿决定征收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
    2023-05-02
    34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房屋征收
    相关咨询
    •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公告征收房屋的决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13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5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3、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哪些情形下,市县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确需征收房屋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4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
    • 政府要怎么做房屋征收决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7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房屋承租人可否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8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四条精神,被征收人可以对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承租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若提起诉讼会因不适格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