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项的优先权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20:50:11 444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工程款的优先权适用条件,包括五个方面: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具备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的价款已经确定且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发出合理期限的催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工程款的优先权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必须具备竣工验收证明;(三)建设工程的价款已经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四)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发出合理期限的催告;(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价 款 已 确 定 且 已 到 清 偿 期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4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履行义务一方的主张履行义务。本题中,价款已确定且已到清偿期,因此可以判断按照当事人主张履行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履行义务的,应当提供主要证据。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履行义务的,应当提供合同、债务的催告、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债务已经部分履行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债务已经部分履行。

工程款的优先权适用条件包括五个方面,缺一不可。只有当建设工程合同存在、竣工验收证明具备、价款已确定且已到清偿期、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发出合理期限的催告,并且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时,才可以判断按照当事人主张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债务已经部分履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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