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消灭有关问题的思考(3)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12:31 255 人看过

(二)该条中“一年”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

1.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时间。关于该起算时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A、从雇佣合同规定的应交付船员劳动报酬之日起算;B、自船员从船上离职时起算;C、以雇佣合同约定的雇佣期满时起算:由于船员在船上工作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因此自船员上船时起至下船时止,可能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未发放工资,该期间可能超过一年。而通常来说,雇主与雇员约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是按月支付。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船公司每月应向船员付工资的时间,即应作为优先权产生的时间,从这时起即开始计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间,那么即使船员仍在船上工作期间,其对于一年前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工资已丧失了优先权。而船员在雇佣合同中,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要求其在未得到工资的情况下,即申请扣船,无疑会丧失这份工作,如果不申请扣船,则其优先权又无从保障,船员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这种计算优先权起算时间的方法,与我国优先权立法之目的——保护弱势团体之利益相矛盾,不应采取。依第二种观点,从船员下船时起计算优先权行使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为在船上工作期间,船员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要求船员此时行使优先权,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易对其自身产生不利影响。当船员从船上解职而不在船上工作时,则其工:资总额即应明确,且不再受船东之控制,自此时起算优先权的行使期间,对船员来说是较为有利的,而对船东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依第三种观点,自雇佣合同期满时计算优先权行使期间,这种方式对于船员来说无疑是最有利的,因为自船员下船时起至雇佣期间届满可能尚有一段时间,或者还有可能在雇佣期内船员从这条船工作一段时间后换至另一船工作,若按雇佣期间届满时起算,船员对第一艘船舶行使优先权的期间将延长。但这种方式对于船东来说是不公平的。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自船员从船上离职时起算优先权行使的期间,是最为合理的。并且《1993年公约》关于船员工资的优先权行使,亦采用上述计算方式,从而印证了该方式的合理性。

2.人身伤亡优先权的行使时间。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两种,一种是死亡,一种是伤害。对于人身伤亡的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果导致船员死亡的海事事故的发生时间并非是死亡的时间,或者是与死者家属知道死亡的时间有一段期间,那么如何确定优先权的产生之日?前已述及,该“一年”的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它以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因此当死亡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死亡的时间作为优先权产生之日;这是因为,即使海事事故已经发生,但是对于尚未死亡的船员来讲,其家属亦未取得索赔的权利,在权利未产生之前,是不能够计算除斥期间的。而对于在海事事故发生时死亡的船员的家属,其优先权的产生之日即是海事事故发生之时,因为从这时起,因船员的死亡而使其自动获得了索赔之权利;因除斥期间是以权利的产生时间为依据,而不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行使的时间为依据,因此优先权的产生之日不以其实际知道或者能够行使权利的时间为准。

对于人身伤害的优先权的行使,是以事故发生之日抑或是以伤情确定之口起计算?笔者认为事故发牛时伤情明显的,以事故发生的时间作为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时间;伤情不明显的,应以伤情确定之H作为优先权产生之日。其理由仍然是以“权利确定产生之日”为计算依据。即使在海事事故中,受伤害的人已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并且可以行使优先权,但这种权利担保的数额是多少?却是无法确定的,当其伤情经过相关检验后,即可初步预见到治疗需要花费的金额以及评残的可能的等级,从而确定其行使优先权的标的额。

3.关于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的侵权损害请求,因在实践中的争议不大,故不再详加论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3)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如法人船东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4)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2023-04-25
    85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哪个优先
    1、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律师补充: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
    2023-05-06
    493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1、船舶的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2、“船舶优先权”是有时效限制的,“船舶优先权”还有其他消灭的原因,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律师补充: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特征:(1)标的物的特定性(2)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
    2023-05-06
    425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之成因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而产生:1、各国国内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则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称谓方面,更表现在基于对船舶优先权内涵与外延的不同认识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范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各项目的优先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船舶优先权标为例,在英国法律制度下,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因船舶优先权项目的不同而不同:(1)船货抵押优先权(Bottomry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和货物;(2)损害优先权(Damage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3)救助优先权(Salvage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运费、货物、漂浮物、抛弃物、投弃物、遗弃物和残骸;(4)工资、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WagesandDisbrsementMaritimeLien)的标的为船舶和运费。美国《联邦海
    2023-06-06
    332人看过
  • 关于船舶优先权有何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
    2023-05-07
    131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海事优先权诉讼以当事船舶被扣押为必要条件,至少是在诉讼结束前船舶被扣押。至于起诉前或起诉时是否扣押,可以在所不问。普通海事诉讼虽然也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但普通海事诉讼不以船舶扣押为必要条件。如果在诉讼结束前船舶一直未被扣押的,即使是船舶优先权人提起诉讼,也只能属于普通海事诉讼,不能将船舶所有人作为债的担保人列为被告。2、船舶优先权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被扣押的船舶行使优先权,即在船舶价款分配中优先受偿。而普通海事诉讼不具有这样的目的。3、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对船舶不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该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虽然可以对海事赔偿的责任人的财产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对船舶所有人当事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也不能对船舶所有人的担保的财产—被扣押船舶的价款不能申请立即执行。这是因为,该价款的分配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船舶价款分配程序的限制,只有在有关的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依法参加分配。二、法院在审理
    2023-03-31
    75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船舶优先权消灭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5
      船舶优先权 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 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3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主要有哪些因素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5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前款第(1)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2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有这些: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