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
普通属地管辖权是指根据双方住所确定的主管法院的管辖权。我国的普遍做法是采取“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即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被告所在地”是什么?被告所在地为公民的个人被告,其住所为注册住所所在地。惯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与户籍不一致的,以居住地为住所。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告,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被告为公民合伙企业或者无住所的合伙企业的,由登记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注册地且多个被告不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则多个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原告对被告”不仅是中国普通地区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案件。但是,在一些案件中,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不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可能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因此,将“原告对被告”的例外确立为一种普通的区域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普通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情况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有些案件应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所在地与其惯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
首先,针对非中国居民的身份关系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这种诉讼是个人权益的问题。如果被告在国外,原告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与身份有关的诉讼。一般而言,如果双方在中国有住所,身份关系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起诉人下落不明或依法被宣布失踪,则很难确定其所在地。对此,为了保护原告人身权益,依法确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期间,被劳动教养的人集中在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教养场所既不是被告的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惯常居住地。因此,当地法院对涉及被告身份关系的诉讼没有管辖权。此外,由于被起诉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属原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不便于应诉。因此,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劳动教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在本案中,一般由被告原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劳动教养超过一年的,由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被监禁人员的诉讼。被监禁者因在监禁期间失去自由而无权留在其居住地。因此,原告既不应向原居住地法院起诉,也不应向监禁法院起诉。因此,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都被监禁,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不成立,则应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他们必须是本案的被告人
(2)必须在法定辩护期内(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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