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小区内土地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城镇公共道路、绿地等除外。同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 筑 区 划 内 绿 地 归 属 谁 ?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绿地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绿地应归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绿地归个人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绿地,可以依法采取租赁、转让、出资、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因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小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绿地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绿地应归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绿地归个人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绿地,可以依法采取租赁、转让、出资、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因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小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谁所有
413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代表国家使用
138人看过
-
土地权属由谁所有?
366人看过
-
违法强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145人看过
-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哪位网友了解?
211人看过
-
小区停车费所有权属于谁揭示权利的真相
349人看过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
-
弃土场占地属于谁的所有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1-03-11所有的弃土和弃渣都,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归属于公路局。 弃土场,即渣场,渣场的上游汇水面积不宜过大,尽量选在仓库内。 交通运输部门的二级局。交通运输部设有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
-
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属于谁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2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劳动农民家庭所有的土地私有制.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从属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受地租剥削,也不受地主退佃的威胁,能够获得自己劳动的剩余生产物,因而劳动积极性较高.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相比,是一种较为进步的土地所有制.但这种土地所有制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农民所有的土地,是封建地主和资本主义大土地占有者兼并的对象.
-
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怎么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29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谁所有?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7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