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3 21:10:10 162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小区内土地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城镇公共道路、绿地等除外。同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 筑 区 划 内 绿 地 归 属 谁 ?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绿地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绿地应归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绿地归个人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绿地,可以依法采取租赁、转让、出资、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因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小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绿地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因此,在建筑区划内,绿地应归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绿地归个人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绿地,可以依法采取租赁、转让、出资、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因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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