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44:26 201 人看过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的范围是什么P>1。中国的专属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所在地

(2)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死者生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提起诉讼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某一案件由一个或者几个法院专管的,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这是法院的效力。排除效力是指通过协议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来源于相对于当事人的排除效力。由于排他性管辖案件仅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排他性管辖。相对于专属管辖权,它是任意管辖权。法律确立任意管辖权时,主要考虑当事人的私利,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平衡原告和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权,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形式选择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后者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抗辩。协议管辖权具有变更法定管辖权的效力,使无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因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获得管辖权。排他性管辖权往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排他性管辖权。限制作用。专属管辖权的效力还体现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有牵连而对另一个案件有管辖权并共同审理。牵连管辖的本质是指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本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适用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事实上,牵连管辖扩大了法院的管辖范围,但这种扩大受到排他性管辖的制约。如果另一个案件属于专属管辖,那么法院就不能以牵连管辖为基础取得该案的管辖权。权力审查的效果。管辖权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作出案件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非管辖法院不应对案件作出判决,因此是否有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法院应根据其职权,随时确定其管辖权。”。法院只有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法院受理案件时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管辖权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对于专属管辖权,法院应主动予以关注。有疑问的,应当依职权审查,依职权调查证据,确定是否符合管辖权的规定;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权和特殊地域管辖权,不必主动关注,而应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抗辩时,法院才予以关注,并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为了确保严格遵守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时,按照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符合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果上诉法院认定原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违反一般管辖权或者特别区域管辖权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异议被驳回时可以提出申诉,但法院已经作出实质性判决的,“当事人在上诉审判中不得主张无管辖权,上诉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放弃原判决。”

6。专属管辖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即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外国法院受理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判决的,视为侵犯其主权。”在所有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既然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拒绝承认就等于拒绝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麻烦,而解决问题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找法院的时候,一定要找相应的法院来处理,因为我国法院的工作性质不同。需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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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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