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他人只要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都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解释》第十二条肯定了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还对反向工程进行了界定,即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然,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标准:
1、按照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寻求有效司法救济的一般思路,遵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规律,原告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商业秘密成立——权利人(原告)对商业秘密享有权利——被控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诉讼要求原告需要遵循的基本步骤脉络。
2、从诉讼技术的层次看,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权纠纷的诉讼规律和技巧研究甚少,甚至连商业秘密诉讼的基本的诉讼常识都缺乏正确的认识,更多的是原告不能或者不知道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事实;不明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有原告不知晓被告可以享有的正当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而认为被告只要使用了和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样的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更有原告对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原则、规则缺乏基本认识等等原因,均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和法律的支持而被驳回。
3、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认定当事人对商业秘密是否享有权利,查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内容等,仅仅是原告诉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基本逻辑顺序。
4、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居中审判所使用的判断方法简单地说是“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的一般方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原告需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然后还需要继续证明被控侵权人接触过或者可能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事实,最后,原告还需要推翻被告关于其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而不侵权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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