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抚养费制度有哪些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42:55 369 人看过

完善抚养费制度的意见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子女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所需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2、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灵活应用。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考虑,优先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

完善抚养费制度的建议

子女抚养费给付进行立法时,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J.沃尔夫作了详细的解释,他认为最佳利益的标准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新智、道德、精神和社会各方面的机会和便利。我国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贯穿于各个环节,以更好的保护子女的利益。针对以上几点立法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子女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所需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具体的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来制定参考标准,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双方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对于城市还好点,还可以通过领取最低生活费来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但在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双方都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子女只能面临无法受教育,有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因此,对于这一类人群,国家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资金的投入,在农村建立互帮互助的一个专门性机构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管理。

2、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灵活应用。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考虑,优先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对于流动性大的人员,可由法院来设立一个专门的帐户,由法院来作为中间人,进行抚养费给付的结算,以此来保障子女的权利。

3、在抚养费的执行上,我国应加快建立人口跟踪制度,建立人口网,特别是建立法院当事人信息网,使义务人一方的收入透明化,从银行或其工作的单位中直接将抚养费扣留,或把其财产冲抵。对在国外的人员,与其所在国家建立合作,由其所在国协助对其财产进行管理,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对一些财产稳定性很小的义务人,特别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义务人,这类人的活动风险性较大,也有可能会恶意的以经营亏损为由来申请减免抚养费,故应在法院进行裁判的时候,先对其财产进行留置或采取其他担保方式,以防止义务人因财产减少而损害到子女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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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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