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公司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的公司法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引入完善了市场投资环境。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新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增加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3、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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