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11:32:48 321 人看过

一、事发经过:

2014年6月28日,成都市2014年国家教授资格认定考试的日子。成都任中学教师的唐老师受学校工作安排,参加了这次考试的监考工作。按照学校工作分配,唐老师被安排管理候考室的考生,因为工作很多,所以唐老师有半小时的吃饭时间。据唐老师在起诉书中称,在食堂吃饭时候遇到相关领导,并问起候考室的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才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被鱼刺卡住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后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前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在治疗过程中,唐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膈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非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师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唐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唐老师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二、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理由: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到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为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更特殊的情形,当事人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时间地点和就餐的环境以及就餐的菜品都是学校安排的,如果她不去参加这次监考,如果学校中午安排的不是吃鱼,如果时间不那么紧张,都有可能阻止意外的发生。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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