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不宜撤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32:18 292 人看过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撤回起诉或全部撤回起诉,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以撤回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不应当追究部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能撤回部分被告人的起诉,不能对全案撤回起诉。3、出现"漏犯"和"漏罪"的,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应当追加起诉。

4、起诉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或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可以变更起诉,按变化后的犯罪事实起诉或将无法认定的犯罪事实撤销指控。

5、被告人脱逃不在案的,应由法院区别情况处理。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在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对脱逃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对在案被告人继续审理。

6、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患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7、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由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8、对于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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