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14:52:23 414 人看过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盗窃罪,是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属于一罪。

盗窃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达到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2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数相关文章
  • 非法拘禁罪的罪数形态有什么的
    1、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是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此系结果加重犯。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使用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系转化犯。3、在非法拘禁行为结束(得手)之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此系另起犯意。此处系注意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05-08
    484人看过
  • 赌博罪的数罪形态是怎样的
    赌博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赌博罪,同时又因赌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赌博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同样,对于因赌博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赌博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一、家里人赌博可不可以报警家庭赌博可以报警,但家庭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赌博资金将被没收。首先,赌博违法犯罪,其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即使被骗的钱被追回来,也是赌资,要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只要有聚众赌博或赌博行为之一,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求。本罪主体为一般
    2023-06-24
    76人看过
  • 持枪抢劫后杀人是什么罪数形态
    一、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023-04-13
    298人看过
  •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罪的既遂及未遂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历来有分歧。(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
    2023-06-03
    407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罪数有哪些形态
    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中的数罪形态有、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
    2023-06-12
    129人看过
  • 盗窃数据定什么罪
    法律综合知识
    一、盗窃数据定什么罪1、盗窃数据一般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盗窃罪判刑依据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
    2024-01-22
    355人看过
  • 盗窃罪数额减半的情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3-06-13
    440人看过
  • 伪造货币罪的罪数形态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一般认为属于牵连犯,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伪造货币并使用的,一般也不以数罪论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3、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的,属于牵连犯,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一、本罪与他罪的区别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的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
    2023-03-05
    452人看过
  • 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1、对绑架杀人罪名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绑架罪的基本行为不可能包含故意杀人行为,所以绑架行为之外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由于故意杀人并不是绑架行为本身的情节,也不是绑架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所以也不能认为绑架杀人属于情节加重犯,应当将绑架杀人理解为结合犯。如此认定符合结合犯的理论,对在绑架杀人的场合,结合犯的既遂与未遂取决于杀
    2023-06-11
    472人看过
  • 抗税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1、行为人既有偷税又有抗税行为的,应当处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针对的是同一税款,一般认为是吸收犯,应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如果针对的是不同税款,应当实行两罪并罚。一、偷税漏税区别偷税与漏税的主要区别有三个方面: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
    2023-03-11
    123人看过
  • 盗窃罪的未遂形态有哪些情况
    因盗窃罪而出现的未遂状况往往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譬如说,罪犯已经着手进行盗窃行为了,但是由于其自身无法掌控的因素导致行动未能成功实现预期结果。举例来说,在实施撬锁行为时,可能会因为主人的及时察觉而无法顺利进入房屋以达到盗窃目的;又或者是在企图盗窃商场中的珍贵商品时,由于引发了警报声响从而遭到保安人员的拦截,最终都没能将物品真正带离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4-07-30
    413人看过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形态之认定——陈某被诉盗窃罪一案
    一、案情举要1、2008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安源区后埠街前村巷X栋X室窗外,用木棍将被害人邓某、钟某置于桌凳上的一个女式挎包和一条牛仔裤(内有人民币1800元)勾出窗外,被告人陈某从挎包中找到房屋钥匙后,以为牛仔裤中无钱便将挎包和牛仔裤丢弃在墙角,用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到被害人卧室,将被害人放在电视柜上的1台中天牌ZT8960手机、1台天时达T-6手机盗走。经鉴定,该两台手机共计价值1514元。2、2008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伙同“水-华”(姓名不详,侦查机关称在逃)来到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包家冲居委会门口,看见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未上锁,“水-华”便将一小刀拿给陈-林后离开现场。陈-林趁无人之机,用小刀将该摩托车点火线割断后发动未果,便推车走了几十米,即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1.6元。3、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林因犯盗窃罪,先后
    2023-05-05
    119人看过
  • 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是什么?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是既有诈骗罪,又有盗窃罪的情形。一个人既有诈骗行为,又有盗窃行为的,就应当由法院审理后数罪并罚,如盗窃罪判刑三年,诈骗罪判刑四年,并罚的刑期就应当是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这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罪的主要特征。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偷窃小量财物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额大小的计算,应根据盗窃物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根据销赃所
    2023-04-16
    338人看过
  • 认定抢夺罪中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为抢夺而犯他罪,或者在抢夺的过程中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当本着犯罪构成和罪数形态的基本原理予以界定:如果抢夺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竞合、吸收或者牵连关系,则应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抢夺枪支、弹药的,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抢夺枪支、弹药罪,他们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别法即抢夺枪支、弹药的规定予以处断;抢夺他人财物后又予以销售的,销售赃物的行为即被抢夺罪当然吸收;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已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抢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竞合、吸收关系,如前述在抢夺财产以后被追赶的过程中过失致人于死伤的,或者在抢夺他人财物后又强奸妇女的,则不能以一罪论处,而只能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分岐较大需要进一步研
    2023-06-11
    411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数
    词条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罪数
    相关咨询
    • 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是什么意思盗窃罪成立的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8
      嘿嘿!下面是具体内容,以下内容转自他人,望采纳!希望能够帮到你!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盗窃罪侵占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呢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盗窃罪,是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属于一罪。盗窃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
    • 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30
      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 罪数形态的类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01
      1、罪数形态的类型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一般从一重罪处罚。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作为一罪处理。
    • 罪数形态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28
      1、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分为吸收犯、牵连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持续犯、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 2、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转化犯: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
    • 的罪数形态?是结果犯还是状态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结合犯的独立性,即结合犯是由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而结果加重犯只是单独的一罪。(二)结合犯与转化犯:转化犯这一概念,为我国刑法学者所首创。所谓转化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