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2015年2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驶面包车搭乘其妻子、妻弟和儿子,准备从桂东县贝溪乡壕里村前往四都镇溪莲村岳母家,在途经贝溪村班桥组路段时,将一年仅四岁的女孩撞倒并卷入车底,郭某某发现撞人后,立即踩下刹车,车子在滑行六米左右后停下,郭某某随即下车从驾驶室一侧稍微弯腰看了几秒钟,发现被撞小女孩还在车底下,脸上有擦伤肿胀且一动不动。见此情形郭某某回到车上,他老婆问他小孩如何了,郭某某说人撞晕了,脸部擦烂了,出了点血。随后郭某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便萌发了逃离现场的想法,于是在未确认受伤小女孩伤亡情况,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小女孩则被挂在车底拖行12公里后掉落在桂东县大水乡新柳树路段路面上,此时已死亡。案发一个多小时后,在公安民警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桂东县四都镇长青村牛角组被抓获归案。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后,确认小女孩系被拖行致死。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驾车撞人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且在明知受害人还挂在车底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逃跑,致使受害人被挂在车底拖行致死,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受害人死亡的故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获得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依法是可以得到较轻处罚的;但是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依法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肇事后在驾车夺路逃跑时,故意撞、压他人致死,或者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涵洞等难以发现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失去抢救的机会,引起死亡的,则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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